考评成绩垫底不能作为被辞退依据
今日报载,武汉市城管委昨天公布全市《城管员工作手册》首次双月考评情况,2000多名正式队员考核全部合格,“全市近4200名城管协管员的考核中,有12人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合格”,其中考核成绩排在全市后十名的协管员,目前均已被辞退(见武汉晨报1月14日A08版社会栏目“武汉首次公布城管考评成绩表 10名协管员评分垫底被辞退”一文)。
整顿、纯洁城管队伍以改善队伍素质,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当然是大好事,老百姓应当拍手称快。但笔者同时也认为,好事还得依法办理,城管协管员作为城市管理部门聘请的工作人员,既是城管工作人员,也是普通劳动者,其自身权益也应当得到法律平等的规制与保护,不能仅仅因为考核不合格或考评成绩垫底而被辞退。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符合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否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与不利后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受其聘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受聘人员劳动合同,除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
文章称,“被辞退的协管员,绝大多数都是不遵守工作纪律,经常无故旷工、脱岗,或长期迟到早退”。既然如此,作为用人单位的有关部门,应该也完全可以根据每一位协管员的个人具体情况,视其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条件,按法定程序解除该名协管员劳动合同而不是依据“考评成绩垫底”。这里,有依法制定且经公示了的规章制度的存在是必要前提。文中《城管员工作手册》当然属于规章制度,但光有制度还不够。
如果某位协管员考核考评成绩不合格甚或垫底,但其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并未达到“严重”程度,则该协管员只能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有关部门则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尽管如此,如果该协管员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该情形消除之前,还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情形。
最后还需提醒一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我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当然,前述解除理由及研究处理结果都只是“通知”,通知不等于需要得到批准,但你连通知都不,那可就违法了。这种违法不值。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毛 竹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