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借贷纠纷再审案——陈喆、李立勇、王晓燕代理

文某某借贷纠纷再审案——陈喆、李立勇、王晓燕代理


案情概况:


本案借贷本息截止目前有2000多万,涉及三方主体即借款人文某某、贷款人张某某、还有一方是重庆某公司,2018年一审时张某某诉请文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偿还借款。

本案重要证据1是文某某签字的《借条》,该《借条》上还有重庆某公司某项目字样,但是没有重庆某公司或重庆某公司项目部的印章;重要证据2是《法人授权委托书》:重庆某公司授权文某某为某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整个项目工程包括业务资金往来在内的一切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文某某的借款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同时文某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因此,一审判决由文某某、重庆某公司偿还借款。

文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但是,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

文某某一审、二审均已败诉,他是再审审理阶段方才委托本所律师。而本案有个重要背景情况,文某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若重庆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则会对文某某有很大不利影响,而且客观上重庆某公司已经因本案被执行了200万元款项,即连带责任对文某某的影响已经达到很迫切的程度。

可以看出,办案律师接案时是时间紧、任务重,但是两位主任律师带队,我们迎难而上,办案思路围绕文某某的核心诉求即连带责任、以及本案重要证据予以展开。第一个层面,正面攻破,涉案借款均流向文某某的个人账户;文某某亦是以其个人账户还款;《借条》上未加盖重庆某公司或其项目部的印章等等来正面证明本案借款是文某某的个人借款。第二个层面,反面助攻,文某某不是重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某某不可能产生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文某某与重庆某公司既然是挂靠关系那么就排斥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等职务关系;本案《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所指的业务资金往来并不当然包括借款、对外融资;对方张某某主张文某某借款时出示了《法人授权委托书》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而根据证据规则应由张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等等,前述反面助攻予以证明文某某的借款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第三个层面,办案律师提交了最高院参考案例予以支持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意见,这里要说明一下省高院法官对参考案例还是很重视的,因为在会见时法官还特意就我方提交的参考案例与主办律师进行了具体沟通讨论。第四个层面,庭审现场发挥也特别重要,省高院开庭时,对方张某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办案律师通过巧妙的、精准的庭审证人现场发问,直接的、客观的、真实的展露了该证人证言的不可采信性,这也是对对方证据的一个强有力驳斥。最终,省高院全部采信本所律师的主张,认定重庆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到职务行为、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证据规则等专业事项,以及借条出具的不规范导致的委托人事实硬伤、以及介入阶段导致的案件精准判断受限等客观难度。然而,本所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全面询问沟通、详实的阅卷、稳扎稳打的庭审展现、与法官的专业沟通、以及追求完美的代理词(4000余字且毫无赘言),打掉了本案原一审、二审定案依据的重要证据,使得本案取得重大反转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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